一、赤峰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何时实施?
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赤峰市城镇职工“门诊共济”政策于2022年10月1日启动实施。
二、改革后,个人账户有什么变化?
支付范围扩大。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个人缴费,同时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三、职工医保门济保障待遇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一个年度内,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000元,在职职工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退休人员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6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65%。
定点医药机构 | 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累计) | 报销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
二级及以下医院 | 1000元 | 60% | 65% | 4000元 | 5000元 |
四、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凭本人的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使用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五、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执行优先结算原则。
门诊就医后未直接转住院治疗的,按照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结算。对门诊就医费用发生在住院前7天内,但已按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结算的,不再按住院前检查报销政策补充报销,也不支持退费后重新按照住院前检查报销。
咨询地点:门诊医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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